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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有机农业转变技术规范


  ⑴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户)可以把常规农业生产系统一次或分阶段地按照有机食品生产技术规定转变成有机农业生态系统。
  ⑵申请转变者首先制定将常规生产转变成有机农业的生产计划,并至少在颁证的前二年以书面形式提交OFDC或其授权机构。
  ⑶如果申请者的土地是分阶段逐步的进行转变,其转变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一个完整的轮作年限(畜牧场的转变时间略短)。
  ⑷各生产单位的转变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并且在第一块转变土地被颁证后,原则上其余的土地需在五年内完成全部的转变。对于无法预料的极端情况和偶然事件,可以向OFDC或其授权机构申请,请求给以特殊处理。
  ⑸转变计划完成后,还需要每年对其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对原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重新制定新的转变计划,新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OFDC或授权机构备案,以供核查。
  ⑹如果有机农业生产在年内已满足了所以技术要求,那么第二年的食品经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或其授权机构颁证便可作为有机(天然)食品出售。如果最近三年内所用的生产技术、方法以及管理措施是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的技术要求,OFDC或其授权机构可根据情况转变时间减少到1年。
  ⑺在转化计划执行期间,OFDC或其授权机构将对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若发现土壤中有害物质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将延长其转变时间。
  ⑻转变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制定增加土壤肥力的轮作制度。
  ② 建立能持续供应系统肥料和饲料的计划。
  ③ 制定合理的肥料管理方法,以及有机(天然)食品生产配套的管理措施。
  ④ 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以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制定开展生物和物理防治病虫害的计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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